南都訊 記者陳萬如 通訊員蔡春 50歲的譚姨和69歲的徐伯戀愛同居,6年後分手,譚姨以照顧多病的徐伯付出巨大的精力和金錢為由,起訴徐伯,要求返還房租煤氣水電的一半費用,並支付每月200元的“照顧費”。法院判決,徐伯需支付一半的房租水電,但照顧是因為感情,法律不管。
  老來同居
  譚姨和徐伯於2006年談起了戀愛,這時譚姨50歲,徐伯69歲。
  2007年5月,譚姨租下荔灣區芳村東漖一所村屋,與徐伯共同生活。2008年1月,譚姨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到白雲區的廉租房,兩人搬入廉租房居住。
  譚姨沒有正式工作,靠打零工生活和政府救濟生活。徐伯每個月有5700元的退休金。年歲已高的徐伯身體欠佳,幾度住院。為了照顧徐伯,譚姨停止外出工作。
  分手成仇
  未想到,兩人日久生嫌隙,一度還因吵架而報警。2012年11月,徐伯搬出了廉租房,回到芳村居住,兩人正式分手。分手後,徐伯憤憤不平,認為譚姨之前是貪戀自己經濟條件好,才與自己同居,分手是譚姨嫌棄自己老邁,將自己掃地出門。
  其後,徐伯向白雲區人民法院起訴譚姨,稱譚姨廉租房內的傢具家電是雙方共同購置,要求取回冰箱、空調乃至煤氣爐等家電,以及自己的私人衣服和鞋子。法院支持了徐伯的訴訟請求。
  敗訴後,譚姨心有不甘,向荔灣區法院起訴徐伯,要求徐伯支付同居期間的房租、水電等費用,合共1.3萬元,此外要求徐伯給付每個月200元的“照顧費”。
  說法
  照顧是感情付出 法律不管
  譚姨認為自己對徐伯沒有法律上的照料義務,但花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財力、物力照顧護理徐伯六年多,徐伯獲得了利益,要求徐伯按每月200元的標準償還。為此,譚姨的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譚姨名下賬戶的銀行明細,顯示同居期間每月的房租及水電等費用都是由該賬戶繳納。
  徐伯辯稱,由於白雲區廉租房是譚姨承租的,因此房租、電費、煤氣費、電費等通過她名下的銀行賬戶繳費,但不能證明這些費用是譚姨支付。徐伯還說,自己每個月都有給譚姨3000—5000元的生活費,同居期間生活開支都是自己支付,譚姨根本無經濟能力。退一步來說,兩人同居期間徐伯使用房屋、電、煤氣、電視等,應視為朋友之間的贈與,而且均已交付使用完畢,現在要求返還,沒有法律依據。
  荔灣區法院認為,徐伯在同居關係結束後,向譚姨要求返還了其購買的物品,亦沒有證據證明他在同居期間與譚姨共同負擔了以上的生活費用,根據公平原則,徐伯對譚姨已繳交的租金、電費、煤氣費、電視費、水費及物業費用,應負擔一半。
  至於譚姨主張徐伯應償還在同居期間的“照顧費”,法院認為,譚姨對徐伯的照顧是雙方自願在感情上的付出,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
  因此法院判決徐伯向譚姨返還2008年以來的一半房租和水電費用,合共5370.21元。  (原標題:兩老同居六年反目 要賠“照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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