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敖曉波)證監會上周末發佈了《中國證監會委托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試點工作規定》。
  據瞭解,該規定主要包括幾項內容:首先,明確試點初期委托對象為滬深交易所,明確委托的方式,對欺詐發行、內幕交易等常規案件,採取專項委托方式,對重大、新型、跨市場等特定個案,採取一事一委托方式委托交易所調查取證。包括明確委托的內容,交易所僅負責案件調查取證環節,調查終結,應將證據等案件材料移交證監會稽查執法部門或其指定的派出機構覆核後,由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此外,該規定也首次明確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應遵循的程序要求和執法權限,規定交易所在委托的範圍內,應以證監會的名義,依照證券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相關規定實施案件調查,有權採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調查措施,但需要採取查封、凍結、封存等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報請證監會稽查執法部門依法辦理。同時也明確了法律責任,防止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  (原標題:滬深交易所案件調查將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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